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有關部門教育司,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實施情況,教育部制定了《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管理辦法》,現提出以下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為深入推進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以下簡稱國創計劃)工作,深化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加強國創計劃的實施管理,堅持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推動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改革,促進高校轉變教育思想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培養大學生獨立思考、善于質疑、勇于創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闖會創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适應創新型國家建設需要的高水平創新創業人才。
二、國創計劃實行項目式管理
(一)創新訓練項目是本科生個人或團隊,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完成創新性研究項目設計、研究條件準備和項目實施、研究報告撰寫、成果(學術)交流等工作。
(二)創業訓練項目是本科生團隊,在導師指導下,團隊中每個學生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扮演一個或多個具體角色,完成商業計劃書編制、可行性研究、企業模拟運行、撰寫創業報告等工作。
(三)創業實踐項目是學生團隊,在學校導師和企業導師共同指導下,采用創新訓練項目或創新性實驗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新性産品或服務,以此為基礎開展創業實踐活動。
三、國創計劃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一)項目選題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鼓勵面向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理論和現實意義的選題,鼓勵直接來源于産業一線、科技前沿的選題。
(二)選題具有創新性或明顯創業教育效果。鼓勵開展具有一定創新性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應用研究課題,鼓勵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研究選題。
(三)選題方向正确,内容充實,論證充分,難度适中,拟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鼓勵支持學生大膽創新,包容失敗,營造良好創新創業教育文化。
(四)項目團隊成員原則上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讀學生,成員基本穩定,專業、能力結構較為合理。每位學生同一學年原則上隻能參與一個項目。鼓勵跨學科、跨院系、跨專業的學生組成團隊。
(五)項目申請團隊應選擇具有較高學術造詣、較好創新性成果、熱心教書育人、關愛學生成長的教師作為導師,鼓勵企業人員參與指導或共同擔任導師。
(六)創新訓練項目和創業訓練項目獲得經費支持平均不低于2萬元/項,創業實踐項目獲得經費支持平均不低于10萬元/項。高校根據學科專業特點,确定項目資助額度标準。
四、項目過程管理
(一)高校應加強對國創計劃的管理,成立由校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國創計劃管理機構,确定主管部門。管理機構負責協調落實條件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國創計劃日常管理。
(二)項目負責人要負責項目的整體推進,按照計劃開展工作,加強團隊建設和管理,加強與導師和管理人員的溝通聯系,并組織好相關報告撰寫工作。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内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情況經學校有關部門審批後執行。
(三)國創計劃經費應專款專用。學生要在相關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學校相關财務管理規定。
(四)國創計劃項目所在高校應建立國創計劃師生培養培訓機制,加強對國創計劃項目團隊成員和導師的培訓和管理。
(五)鼓勵項目團隊積極參加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創新創業賽事和“青年紅色築夢之旅”等活動。
(六)推動國創項目不斷提高整體水平和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高校應充分發揮國創計劃引領示範作用,及時總結學生在項目中取得的成績,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支持高校通過舉辦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等方式加強國創計劃成員之間的學習交流。
五、項目結題與公布
(一)國創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工作由所在學校組織。學校應組織校内外專家對國創計劃項目進行結題驗收,并将驗收結果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年度向教育部報送本區域高校國創計劃項目驗收結果,并組織開展項目抽查。
(三)教育部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的驗收結果進行審核,并将審核結果公布。
六、項目後期管理
(一)高校對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團隊成員可根據實際貢獻給予學分認定,對導師給予相應工作量認定。
(二)建立國創計劃年度進展報告制度。高校要按年度編制國創計劃項目進展報告,内容應包括項目整體概況、教育教學改革探索、項目組織實施與管理、支持措施和實施成效等。年度報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三)國創計劃項目執行較好的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請承辦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
各地各高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秉承“興趣驅動、自主實踐、重在過程”的原則,深化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9年7月15日
原文鍊接:教育部關于印發《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高函〔2019〕13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府(moe.gov.cn)
(審核:餘博 譚超 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