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人社發〔2020〕4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我市各類人群創業,深入推進全國創業先進城市建設,實現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财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7〕3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辦法》(潭政發〔2018〕14号)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業群體首次創辦(界定為在我市首次申領營業執照)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以下簡稱“創業主體”)申領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和商标注冊補貼(以下簡稱“三項補貼”)适用本辦法。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對象為在我市首次創辦小微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類勞動年齡内城鄉勞動者。
第三章 補貼條件
第四條 申報創業帶動就業補貼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創業處于起步階段,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方向(除國家政策不予鼓勵的産業外),具有發展潛力。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成立日期在1年以上5年以内(以首次營業執照登記的成立日期為準),在本市範圍内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且與注冊住址一緻(一照多址的隻給予注冊住址相應補貼)。
(三)吸納2名以上城鄉勞動者就業并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不包括創業主本人)。
(四)社會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年内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無知識産權或其他經濟、法律糾紛。
第四章 補貼項目及标準
第五條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項目包括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和商标注冊補貼三項。
(一)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主體每月租金補貼總額不超過800元(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标準的,按實際租金額度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自申報初始月(即營業執照成立日期的次月)起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創業主體有多處經營場所的,以營業執照登記住址作為申報租金補貼的場所。
(二)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主體根據其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按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标準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是指創業主體與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已按規定為其繳納了6個月以上的職工社會保險費的人數。吸納2人的按3000元标準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吸納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0元。
(三)商标注冊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主體新獲注冊商标的,給予每個商标500元的注冊補貼(每個創業主體最多不超過3個)。
第五章 補貼申領流程
第六條 自主申報。每年8月31日之前,符合條件的創業主體按工商注冊(或登記管理機關)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
第七條 考察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申報對象提交的申請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考察審核。
第八條 網站公示。考察審核完成後确定的補貼名單,應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第九條 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後,人社部門彙總好補貼對象的相關信息後報送至同級财政部門,将補貼資金撥付至創業主體的銀行帳戶。
第十條 申請補貼須提供的材料:
(一)《湘潭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審批表》(一式2份);
(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三)創業主體銀行帳戶相關資料,員工花名冊及勞動合同複印件等;
(四)經營場地租賃資料:租賃合同複印件(租賃地址應與登記注冊地一緻)、繳納租金的憑證複印件(注明租金起止時間段);
(五)《商标注冊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就業創業證》。
第六章 不符合補貼情形
第十一條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補貼條件。
(一)申報審核期間,創業主體處于停業狀态,或已經有明确證據證實将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申報審核期間,創業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三)經核實,已享受創業孵化基地相應創業補貼的,不再重複相應補貼;
(四)經核實,使用零租金房産和自有房産創業的不享受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五)經核實,有其他不符合補貼政策條件的。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開展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建立各類登記台賬,完善基礎管理,并将相關補貼信息錄入湖南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平台;财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率。若發現弄虛作假的,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資金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享受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創業主體可參與省、市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範典型和就業扶貧車間、基地的評選。
第十四條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申報期為每年8月31日前。其中,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和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按年度申報,過期不予受理(如:2020年8月31日之前受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成立日期為2015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創業主體的申報,依此類推);商标注冊補貼在本辦法有效期内每年的申報期均可申報。小微企業的劃分标準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号)文件規定為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5年。原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關于印發〈湘潭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潭人社發〔2018〕16号)自行作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财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湘潭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審批表
2.湘潭市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彙總表
(審核:餘博 譚超 黎博)